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98年7月的北京银行外汇经营协会。2001年4月17日更名为“北京银行业协会”,2005年7月改为现名—“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接受北京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目前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共有会员82家,其中正式会员68家(中资36家,外资32家),准会员14家。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十四名和非会员理事一名组成。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余为选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任理事单位选派,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两名,外资商业银行三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提名,为常任理事。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专职副会长主持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设6个部门,包括综合部、公司业务自律部、个人业务自律部、法律部、培训部、外资银行协调部。协会设有十二个专业机构,包括五个委员会、七个联席会。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四、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五、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促进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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